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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二章内部牵制及稽核

    第三条牵制原则

    (一)为合理组织会计工作,加强会计人员之间、会计岗位之间、各财务部门之间、财务部门和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核算与管理发生失误和舞弊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二)任何一笔资金的收付或结算,任何会计资料的形成和报出,必须经两人或两岗以上,重要的会计事项要由会计人员和处(科)负责人分工掌管,不得只由一人或一岗完成。

    第四条组织和分工

    (一)财务处设以下岗位:

    一般会计岗位:出纳岗、学费管理岗、审核记帐岗、复核岗、工资管理岗、电算化岗、综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

    会计岗位原则上要求一人一岗或一岗多人,各岗之间定期轮换。

    (二)财务处的稽核工作由审核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分别从不同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

    1、审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审查、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均取得或填制合法凭证;审查、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各项经济业务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监督用款单位或项目有无合法资金供给渠道。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应要求经办人予以更换;对不合法、不真实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要向学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2、复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复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查各项收、付款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审查记帐凭证的填制、科目运用、帐簿登记是否合乎规范要求,监督帐证、帐帐、帐实是否相符;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复核人员发现记帐凭证填制的记录内容和附件张数与原始凭证不相符、科目运用不正确或往来帐记载与债权人、债务单位(个人)不相符时,应当即要求审核制单人员予以纠正。

    3、主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检查凭证、帐簿、报表的合法性、合规性;

    负责检查各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不合法的收、支内容或收支计划缺乏可行性的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负责检查各项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监督其履行情况。发现经济合同、协议不合法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发现合同、协议缺乏合理性或可行性,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求修订有关内容。

    负责检查、监督全部会计档案及有关资料保管及移交情况。

    第三章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坚持定编定岗制度,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需要设会计岗位,必须经财务处会商人事处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会计岗的单位和部门必须聘任会计人员两人以上,记帐与出纳不能一人兼任。

    第七条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经批准设立会计岗的单位和部门需要聘任、调换的会计人员,必须报财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审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或进修合格证、技术职务证书等),审查合格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聘任。

    第八条对经批准持证上岗的会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年检合格继续留任,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检的要依法解聘。

    第九条坚持技术职务考试制度。正式在编的会计人员要取得各级技术职务,除自然晋升外,一律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报人事处确认,经学校批准聘任,方能取得正式技术职务。

    第十条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和有会计人员的单位(部门)领导,要创造条件,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种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的专职会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二条各级财务部门要坚持工作会议制度,讨论业务处理及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要坚持会计人员离岗交接制度。会计人员离岗(含调动、轮换、退休等)要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人要列出交接事项清单,如印章、支票、收据、凭单、帐、表等,接受人清点核对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时要有财务处负责人监交并签章,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三人各保留一份,会计事项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岗。

    第十四条要建立会计人员基本数据档案。将全院在编和在岗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输入计算机,供平时和年终报表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