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日常运行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等。
第三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财务信息公开专栏,由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并定期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定期在全体会议或二级教代会上公布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切实保证本单位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统筹安排本单位各类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合理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处汇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严格执行学校批准并下达的预算;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或教代会通报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分管工作领域的全校性专项经费预算草案,并指导项目的执行。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单位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拟定预算建议方案;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定通过;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指导和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进行预算控制;定期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校党委会负责审定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审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编制应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入预算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应从学校及各单位实际出发,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前提下,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积极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
(三)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各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保证收入合规、支出合理。各单位在学校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勤俭节约,注重绩效。应严格控制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立节约型校园,逐步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五)强化专项论证和项目库管理。专项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认真评价其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并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超限额发展性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及其他资金支出的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日常运行支出预算和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务处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年预算的通知,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学校要求,参考本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本单位下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在认真核实收入来源的基础上采取稳健的原则填报,各单位创收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或虚列。支出预算应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等进行编制。
(一)人员经费支出
1.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绩效工资、外聘人员工资等工资性项目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河南城建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等编制。
2.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和《河南城建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等编制。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编制。
(二)日常运行经费支出
1.党群、行政和直属机构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基本经费按照定额核定,业务经费按照业务性质核定。
2.院(部)日常运行经费包括行政业务经费、教学业务经费、学科业务经费、学生管理业务经费等维持学院正常运转的各项经费。学校对院(部)实行二级预算管理,二级预算由各院(部)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需要,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
3.后勤部门日常运行经费由学校根据校公共部分正常运转所需水、电、气、暖、绿化、环卫、维修等经费支出核定。
(三)专项经费支出
1.基础教学条件保障、专业特色培训、人才引进、教师综合能力、优势学科培育、科研创新平台及其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发展性项目,超出限额的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2.专项经费原则上分上级下达及依项配套、依项申报、自主申请三大类进行立项。限额以上发展性项目必须从学校项目备选库中选取,限额以下发展性项目按当年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方案申报。
上级下达及依项配套类专项经费的核定:根据上级立项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下达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
依项申报类专项经费的核定: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确定校内建设项目,由发规处、财务处会同业务归口部门在备选项目库排序基础上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学校批准立项。
自主申请类专项经费的核定:申报单位为完成专门任务向学校自主申请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在落实了项目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由发规处、财务处会同业务归口部门在备选项目库排序基础上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各单位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确定,采用“二上二下”工作流程:
“一上”:财务处下达有关预算编制方案、要求、表格,各教学院(部)日常运行费控制数,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下年度预算支出建议计划,直接上报财务处;各单位限额以下的发展性项目论证会后报送报业务归口部门。
“一下”:财务处根据财力情况会同有关业务归口部门对预算支出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并编制校预算支出建议计划上报给主管校领导和校长。经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后下达给各单位。
“二上”:各单位按校预算支出计划重新调整本单位预算草案,上报财务处。
“二下”:财务处会同有关业务归口部门进一步审核汇总部门预算草案,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将校预算支出草案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和校党委会审定。校预算支出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通过后,直接下达各单位。
第十五条学校支出预算应按预算收入总额的1%-3%设置校长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不可预见的开支。学校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除预算收入有重大增减变化,一般不得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预算经校党委会批准后,财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内各单位下达预算批复。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作为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支出预算方案应注明用款进度及执行时限,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原则上上半年支出进度要达到60%,9月底完成80%,12月上旬支付完毕。除预算批复前可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维持日常运行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不得跨项目混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预算执行的完成以办理完毕经费支出报销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预算外支出项目(含校长预备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资金结转参照《河南城建学院校院两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年度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四条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梳理和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准确确认,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算收入表明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构成和资金积累水平。决算支出体现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在预算年度终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决算并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审定后按时上报。编制决算报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