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基建项目所需资金,切实管好用好基建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标: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部门管理职责:基建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上报校党委研究,计划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进行实施、竣工决算等;财务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招投标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财务管理;审计处对基本建设的招投标、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程结算等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四、基本建设计划是控制基建规模、办理基建拨款、进行基建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基建处在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应根据我校建设资金的可供量及各项目的需要程度进行安排,并于每年初将用款计划上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基本建设项目经过可行性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工程预算概算价款、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质保金比率及期限、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送交财务处备案,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如有工程项目更改需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工程变更合同,送交财务处备案。严格遵守工程实际支付价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原则。
六、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办理工程款拨付时,应向财务处提交有关合同及与支付工程费用有关的全部文件(经监理、工程管理人员签字的工程量与造价清单、签证单、工程款拨付款审批表、设计变更、相关通知等),以作为办理各项资金支付与结算的依据。申请拨款时必须提供付款金额的正规票据,进度款支付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预算价款的85%,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合同扣除质保金,支付余款。
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严禁工程决算超出工程预算概算款。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处应提前向学校报送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报审计处认定、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变更所需资金的拨付。
八、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超预算、未办理手续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的。
九、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编报及时,原则上竣工决算应于竣工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如有困难,须报经校基建处同意,主管校长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财务处在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款时,严格按施工合同及审计处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执行,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计划、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质量检验单、工程项目验收单、竣工结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增减工程量验证等)。
十一、财务处在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款时,要核实备料款及第三方供料款等是否已经全部扣回,核实已付工程款总额,同时要按合同条款暂扣工程保修款,计算出实际付款金额,付清竣工决算款。
十二、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办理,经办人员应及时提供票据清算。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基建处应将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处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十四、每个会计年度末财务处应按要求编制国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决算报表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复核,报
校长审批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