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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费用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费用收缴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体检费。教材费按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条 学校采取奖、贷、减、免、助、缓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科及成人教育类学生。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五条 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教材费和体检费等。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向学生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代收教材费是指提供在校学生(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教材时收取的费用。

    (四)代收体检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代收代新生入校时体检的费用。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学费的缴纳

    第六条 学校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审批的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七条催缴学费。学校各学院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学生催缴学费、住宿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学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八条 学院在校园网上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收费设立专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费缴纳时间

    (一)新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当年的所有费用。

    (二)老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缴清。

    第十条 学费缴纳方式

    (一)银行代扣代缴: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学生,成人教育类学生,将应交学费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办理代收学费的银行卡上,由银行代扣代缴。

    (二)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学校提供支付二维码,学生只需用支付宝或微信扫码缴费。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学费缴纳

    (一)学生因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使学籍变化,则根据新学籍所在专业或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或取得学籍后,按随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四)参军复原或复学后回校继续就读,若回校当年无就读专业,根据原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学费的缓交

    第十二条 学费缓交

    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交《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样表附后)。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当年十一月三十日。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费的缓缴期限不能超过助学贷款到帐日后一周。

    第十三条 缓交受理程序

    (一)各学院在接受学生提交的《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后,应认真核实初审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统一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对上报的《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在开学后第三周内将审核签字后的《河南城建学院缓交学费汇总表》送交学院教务处、财务处。

    (三)《河南城建学院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处、教务处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一式三份,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执一份。

    第五章 学费的减免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次数

    学费减免对象是我校特殊家庭困难学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学制,学费减免的申请仅限于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制(4年或5年),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4次(5年制专业5次)。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额度

    1、特殊家庭困难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证明,学校视家庭困难程度确定减免额度。

    2、为使更多的贫困学生获得学院现有的各种资助,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其它困难资助,但仍可参加学校所设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

    (一)凡符合学费减免范围的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1~2周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填报《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经各院系审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在校第一学年的学费减免手续。

    (二)从第二学年开始,学费的减免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1~2周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填报《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经各院系审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每学年的学费减免手续。

    第六章 学费退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按月计算,每学年10个月计算考虑。

    第十八条 对自愿退学的学生,从学校规定开学之日起到学生被学校批准退学之日止,学生在校时间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费;在校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学费。

    第十九条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标准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的学生退费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对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

    第二十一条 新生录取后因故不能到校报到的,如已缴纳各项费用,各系将名单汇总,由院招办审核无误签字后再报送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二十二条 退费的学生(或代办人)持《河南城建学院学生退费申请表》,经教务处、学生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持原缴费收据到财务处领取退费金额。

    第七章 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了学费缓交和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缓交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缴清全部费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即将毕业的本、专科学生,如果仍存在欠费,在多方努力无效的情况下,学院应当敦促其与学校签订《河南城建学院本科毕业生学费还款协议》,确认欠费,并约定其在承诺的时间内偿还所欠学费。

    对于已毕业仍欠费的学生,各学院应当努力与其及工作单位联系,向其寄送欠款催缴通知书,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章 住宿费、教材费的收缴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的收缴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将应交住宿费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收学费银行卡上,由银行代扣代缴,或使用支付宝、微信扫码缴费。

    (二)成人教育类学生住宿费使用支付宝、微信扫码缴费。

    (三)外宿的学生在办理相关外宿手续后,由学生处汇总后报送财务处,方可办理退费。

    第二十七条教材费的收缴

    (一)教材费由图书馆教材核算部门,按学年分春季、秋季核定金额后,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收缴。

    (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将应交教材费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收学费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上,由银行代扣代缴。

    (三)退学的同学在办理教材费手续后,由教材科汇总后报送财务处,方可办理退费。

    第九章 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新生报到结束后一周内,各院系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文本两种形式上报未报到注册新生信息,经招生办审核后上报到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三十条 学生处应于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将外宿学生汇总情况以纸制文本通知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为学生费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学费的收缴、登记、票据打印、缴费信息公布及查询,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票据自行收费。

    第三十二条各院系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及学生缴费票据的领取、发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