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差旅费管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学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我校出差差旅费标准,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出差审批程序
第五条出差人员在出差前一律通过OA系统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党委书记因公出差由校长审批;校长因公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因公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副校长因公出差由校长审批。教学院部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出差,实行书记、院长互批制度,同意后向联系点校领导及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备。其他单位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备。中层副职因公出差,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分管校领导(教学院部向联系点校领导)报备。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差,由所在单位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职审批后,提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出差人员多于一人的,按职务最高人员审批程序统一审批。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领导及 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十条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乘飞机出行的,需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并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应采用公务卡购买,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购票时点的购买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城市间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大巴、城际铁路等,不含同城的公交、地铁等)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公需要租用车辆到河南省内各地市出差的,应当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到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得从常驻地租车。出于安全等考虑,不允许驾驶私家车办理公务。
第十六条因公务行程变更而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遗失的,凭购票记录及公务卡付款记录,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只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计发。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住宿费标准限额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如省内政策变动,将跟随调整。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多人出差的应以安排标准间住宿为主。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二条住宿费发票应列明单价与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写说明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至青海、西藏、新疆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由学校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按照财务报销“一事一结”的要求,一次出差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集中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城建学院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及相关说明材料等凭证。
第三十五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公务卡或工资卡。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特殊情况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我校按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其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凭据在限额内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开具资料费的,需提供资料验收入库清单。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到平顶山市区以外参加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学校负担工作人员驻村期间往返常住地与暂住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被省直部门抽调在省直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省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据实报销,、并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第四十二条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平顶山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平顶山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学习时间在15天以内的,可按正常差旅费开支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15天不超过6个月的,按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九章监督问责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一)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差审批,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并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理、合规。
(二)出差人员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审核内容:
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对学校的差旅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接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学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执行。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职务、职称确认的时间和级别,均以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校内学术交流等活动聘请专家的交通工具、住宿等级,原则上按照校内教职工相应级别执行,在前述标准不能实现时,可上浮一个级别执行。
第五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的原件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会议、培训通知是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
第五十一条科研经费差旅费,按科研处有关文件执行。未另有规定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