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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一般可设定20000元至50000元的信用额度。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四)人事处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五)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教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教职工可以按照银行规定用公务卡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但不得透支取现。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规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原始发票。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注明不同的结算方式,填制报销凭证审核报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六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五)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七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