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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财务审批报账管理办法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和秩序,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我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审批制度是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是落实经济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在负责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条经费审批原则

    (一)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二)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三)逐级审批及联签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和联签审批。

    (四)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任何人不得审批。

    第二章 审批人员及责任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院(部)负责人。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院(部)预算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院(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院(部)师生承担的科研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院(部)领导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校领导。对本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主管或领导责任。

    第三章 各项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审批程序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的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原则上自低级向上一级逐级审批,各级审批人在审批时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院(部)预算内日常运行经费,包括院(部)行政办公经费、教学业务经费、学科业务经费、学生管理业务费、教学设施维护保养经费等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职能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基本经费及业务经费。其中二级学院大额经费开支实行党政联签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二级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业务归口,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审批;1万元(含)以上党政双签。职能部门日常运行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含)以上日常运行经费按业务归口,还需相应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二)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学校预算内的各专项经费支出,具体审批权限如下:经费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下由二级学院院长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及所属项目经费支出按业务归口,需报相应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三)分成、创收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在预算指标使用范围内,由学院(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及进度审批使用,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二级学院分成、创收经费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业务归口,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审批;1万元(含)以上党政双签;职能部门分成、创收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下列经费支出特殊审批权限

    1.人员经费、学生奖助资金支出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需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2.继续教育学院分成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下由学院院长审批;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需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还需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3.预算指标内核拨二级核算单位专项经费按工作进度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基本建设经费在控制指标内由基建处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主管财务和基建校领导召集基建处、纪检委、财务处等部门共同审核、协商后,在预算控制指标内,由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需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十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支出须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

    (一)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内,具体审批权限如下:经费支出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万元(含)以上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二)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内,具体审批权限如下:经费支出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相应学院行政负责 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处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报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校内基金项目、科研管理费、各类配套经费等支出审批权限。

    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内,具体审批权限如下:经费支出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相应学院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处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需报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教学专项(教学质量工程、课程建设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内,具体审批权限如下:经费支出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相应学院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需报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校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内,具体审批权限如下:经费支出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相应学院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处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需报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校长预备金项目

    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内,经费支出由相应部门负责人与主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必须由校长审批的项目

    1.校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省外差旅费;

    2.事业支出招待费。

    第十五条公务借款审批规定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凡应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公务借款;无法使用公务卡、无法转账且金额较大的业务支出、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可以借用公款。

    (二)个人因公借用公款,参照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借用公款必须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经费来源、数额和计划还款时间,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四)借款人员应在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需要的借款,要按照计划还款时间及时归还。借用公款要逐笔结清,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一律不得再行借款。

    (五)调离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未经学校财务部门确认归还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六)每年11月起,财务处对借款进行全面清理,所有借款不得跨年使用,一律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结清。对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理,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经督促仍不还款的,可从借款人应发工资中直接扣还。

    (七)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无特殊情况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现金报销管理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现金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津贴、各种酬金、奖金、各种劳保福利、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其他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个人银行卡中,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二)购买耗材、物品、小型仪器设备等,除执行招标采购程序外,原则上必须转账支付,金额较小的可通过公务卡支付。

    (三)教职工出差、学习、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及工作队等,需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规定,对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下列情况可以现金支付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火车费、汽车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只能使用现金支出的项目;

    3.在县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主管校领导离校期间,由代管校领导审批;主管财务校领导离校期间,由校长审批;校长离校期间,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可以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二十条报销差旅费需附《河南城建学院出差审批表》,其中学院(部门)负责人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应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事项,财务处有权予以退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报账时间、财务办理报销业务时间为每周二、三、四全天,每月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报账。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