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 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5)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校荣誉称号的设置、授予及其它奖惩事项。
(7)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及办学资源的配置与调整。
(10)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和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5)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2.党政部门、系(院)部等处级单位重大事项
(1)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
(3)党建工作、德育工作、人才培养。
(4)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5)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意见、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等。
(6)岗位聘任、人事安排、年度考核、评先推优及人员的奖惩等的建议。
(7)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8)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9)本单位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方案,重大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创收经费的开支使用原则等;
(10)安全稳定工作、本单位重大事件的应急措施。
(11)需要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选拔任用。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干部人选。
(5)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6)其他应当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
2.党政部门、系(院)部等处级单位重要干部任免
(1)本单位科级岗位干部的推荐。
(2)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的推荐。
(3)高层次人才的推荐。
(4)其他应当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等。
(2)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应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2.党政部门、系(院)部等处级单位重要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等有关事项。
(2)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等事项。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
(4)单位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应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10万(含10万)元以上临时性资金使用。
(2)学校的大额投资和融资项目。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4)其它需要经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2.党政部门、系(院)部等处级单位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本单位未列入财务预算资金的使用。
(2)单位的大额投资和融资项目。
(3)单位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4)其它需要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议事程序
1.按照《河南城建学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若干规定》(院党发〔2009〕70号)和《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院党发〔2009〕54 号)、《河南城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院党发〔2009〕54 号)、《河南城建学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若干规定》(院党发〔2009〕71 号)等制度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党政部门、系(院)部等处级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改革中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各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各处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校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或各处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各处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专项报告。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凡属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各处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四、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处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学校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3.“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或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六、其他
1.学校党政部门、系(院)部等处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工作实际,制订出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纪委、监察处备案。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