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重大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举措。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5)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校荣誉称号的设置、授予及其它奖惩事项。
(7)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学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及办学资源的配置与调整。
(10)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和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5)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2.学校各二级单位重大事项
(1)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
(3)党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学生培养等重要事项。
(4)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事项。
(5)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意见、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等。
(6)岗位聘任、人事安排、年度考核、评先推优及人员的奖惩等的建议。
(7)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8)本单位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方案,重大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创收经费的开支使用原则等。
(9)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安全稳定工作、本单位重大事件的应急措施。
(11)需要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要干部任免,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选拔任用。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干部人选。
(5)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6)其他应当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
2.学校各二级单位重要干部任免
(1)校管科级岗位干部的推荐。
(2)本单位内设科级(副科级)岗位干部的任免。
(3)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推荐。
(4)其他应当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
第四条重要项目安排,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图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有关事项。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的重大项目。
(4)学校重大活动事项安排和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2.学校各二级单位重要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等有关事项。
(2)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等事项。
(3)国内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
(4)单位重大活动事项安排和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应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指超过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30万(含30万)元以上临时性资金使用。
(2)学校的大额投资和融资项目。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4)其它需要经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2.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未列入财务预算资金的使用。
(2)单位的大额投资和融资项目。
(3)单位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4)其它需要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具体要求应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学校各二级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各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校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或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校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专项报告。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凡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务、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教职工生监督。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以下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对给学校或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工作实际,制订出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城建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城院党文〔201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