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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校政〔2021〕211号)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集中财力办大事;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财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完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二级核算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重大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财会业务需要,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本单位财会业务。

    第九条校内各级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轮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考核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方法,年度预算在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预算额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及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收支预算草案,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权威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环境、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十六条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梳理和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准确确认,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省财政要求编制年度决算,经校长审签后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2、教育事业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3、科研事业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4、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含实物捐赠)等。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行政事业型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开具电子票据。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原则收取,并依法开具税务票据。

    第二十一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及其他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行、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所发生的支出。

    2、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依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六条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加强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使用正确。财务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或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各类经费支出应划清资金的来源渠道,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收支差额或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学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先提后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

    1、流动资产: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应对流动资产设置总账和明细账进行管理,定期核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校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4、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学校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5、长期股权投资: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6、受托代理资产:学校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各类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资产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严格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年限及方法等。

    第四十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负债包括:

    1、借款:学校与外单位发生借贷行为形成的负债,包括金融机构向学校提供的贷款和主管部门向学校提供的周转金以及其他部门向学校提供的借款如科研借款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借款或提供担保。

    2、应付及预收账款: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结清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等。学校应加强对应付账款的管理,及时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3、应缴款项:学校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以及应缴税金等。学校对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4、代理负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而不加管理,放任自流。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办学效益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有重点、有特色、有分析、有建议,能反映学校事业发展成果。学校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各二级核算单位应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比照学校内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具体分析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会计档案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下列会计档案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

    第五十一条财务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每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可暂由财务处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由财务处编造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十三条学校档案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时,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五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大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最低保管期限为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五十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学校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处共同审查、鉴定、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结清了债权债务或处理了未了事项再进行销毁。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方法,对被监督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总和。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七条财务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物价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监督以及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对校内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九条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国家如颁布新的规定和办法,按上位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