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校内财经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目的是为了明确学校各类财经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将资金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据校内管理层次,分层次建立各级各类经济管理人员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履行的职责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校内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的财务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教学院(部)财务工作原则上由其党政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负的共同责任是: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单位)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学校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行为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凡集体决策的,参加决策的人员对最终决策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最终决定承担主要经济责任。
第六条校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是学校经济行为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对本单位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负责明确校内其他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2、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和财务制度,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入提成比例、津贴标准和评定方法等均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负责领导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等,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4、负责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校内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对于超出日常预算的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工程、重大对外投资、信贷及担保等项目,均须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
6、负责依法审定本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校内设立独立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批准。
7、依法任用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保证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8、负责建立健全校内监督制度,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理财务事项。
9、负责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签订。
第七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2、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方针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确定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审定预算具体内容;监督预算的执行;审议预算调整方案,对超出预算的支出按规定程序审批。
4、负责拟订资金筹集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保证支出合法、真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负责组织和领导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防止乱收费行为。
6、负责组织和参与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制定;组织校内各级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负责参与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保证超出预算的重大经济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8、负责审议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人员的配备、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评聘方案;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和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9、负责组织监管校属产业,保证校属产业上缴的利润分成和有关费用、收益及时上缴国库。
10、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与审查。
第八条分管工作校领导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负责督促分管的部门(单位)在各项工作中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纠正所分管部门(单位)在财经管理方面违规违纪的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整体和全局利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主管责任。
4、负责监督所分管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力争取得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
5、负责组织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确保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行性。
6、负责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大额经费支出,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财务处处长是学校财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进行财务核算;保证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参与制定学校经济计划和远景规划;参与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审议和制定。
4、具体组织制定校内财经制度,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财经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依法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内部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5、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报校党委会审定。负责组织预算的贯彻实施,保证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6、负责落实学校的各项收入;保证收入预算积极稳妥;保证所实现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监督“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
7、负责严格控制财务支出,保证支出的真实、合法;并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8、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会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等部门规范校内财务收支,协助做好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项目的监督工作。
9、抓好本部门的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会同人事处进行学校财务人员的聘任、职称评审;负责本部门财务人员的岗位调配、业务培训。
第十条审计处处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校内各级领导干部财经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依据学校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
2、负责制定校内审计有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校内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审计,保证工程项目支出的合法、合理。
4、负责传达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有关指示,布置审计工作,掌握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5、负责对校内经济实体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审计。
6、按照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安排,进行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工作,监管各类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负责对学校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负责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评估,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资产的使用状况,做好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和处置工作。
4、负责组织学校招投标项目相关工作,对其使用效益实施考核。负责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审批物资采购计划,组织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5、负责国有资产的建档工作,并实时维护。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账表和统计资料。
6、负责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维护学校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7、负责定期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
第十二条科研处处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科研经费及科技成果的统筹管理。
2、负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修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3、负责各类横向科研及开发项目的管理:包括对外横向科研、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协议的签订及项目检查、验收等全程管理工作。
4、负责自科、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各类项目的申报、计划立项、经费分配和过程管理;组织制定学校科研计划及各类校基金、自科、社科项目经费的审批。
5、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校内各部门(单位)及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经制度。涉及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安排事项时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2、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3、负责管理和合理安排使用本部门经费,对本部门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对本部门支出项目进行审批。
4、经学校批准设有财务机构的二级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
5、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收入任务,并及时足额上缴至统一账户,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在学校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之外另立银行账户,严禁私设隐瞒收入和私设“小金库”。
6、经学校批准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二级单位须核算规定范围内的经费收支,不得截留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收入。
7、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防止本单位发生不按规定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8、保证本单位上报的各类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9、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在审计和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校办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经济利益。
3、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对外独立行使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组织落实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来源合法合规。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内合理使用资金,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3、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工作规范和财务制度,对经办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审核责任。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所管辖范围内的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3、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经济业务经办人员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对经济业务支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经济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由学校党委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监督、财务监督、专项(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经济业务的审计,结合本经济责任制所涉及的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内单位有关财经事项及其运行过程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权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如果出现问题,其上一级责任人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