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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票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未发文)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为保证学院内外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理顺校内各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及核销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领用票据时,应填写“票据领用归还表”,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2、票据领用人在领用票据时,要检查所领票据是否有重号、缺号、缺联等情况,检查无误后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二、票据的开具、保管

    1、各部门所领票据要按领用时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任何部门都不得使用票据收取未经指定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2、票据开具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填写发票抬头(缴费单位或缴费人名)、收费内容(按指定收费项目填写)、标准(核定收费标准)、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票据各联必须复写,前后内容必须一致,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同时收据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和经办人签章;

    3、使用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时,应将票据作废,将作废票据各联保管齐全,粘贴到原处,同时在作废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

    三、票据的保管、核销

    1、各部门领用票据每本用完时,应在封面前页注明票据号码、填开张数、作废票据张数等;

    2、各部门领用的票据要妥善保管,如发生票据遗失和其他问题,应以书面材形式告财务处,财务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票据领用部门和领用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领用单位或领用人负责赔偿;

    3、各部门领用的票据,采用“前不清后不领”制度,用完后应及时上交并核销。每会计年度终了一月内,各领用单位必须将上年所领已用和所领未用票据全部交财务处核销,做到当年发放当年回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