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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校政〔2021〕211号)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票据管理,提高使用便捷度和监管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子票据主要适用于校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及资金往来结算。

    第四条电子票据是反映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各类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校内各使用单位应配合财务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票据种类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票据,包括财政电子票据和税务电子发票。

    第六条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财政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政电子票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等。

    (一)收费票据是指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使用的收费票证为河南城建学院学生收费专用票证,主要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

    (二)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押金、保证金、定金、代收款项、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等项目。

    (三)捐赠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接受捐赠的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税务电子发票是学校向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向付款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使用的税务发票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费、技术服务费、技术成果转让费、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租赁费等。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电子票据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全校票据的申领、保管、归档等管理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并应配合财务处做好电子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设置电子票据管理员,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存储、分票和归档管理电子票据,确保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安全、合法。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电子票据统一申领。财务处根据学校各部门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合理估算各种电子票据使用量,并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申领电子票据,保障各部门的正常业务用票。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电子票据系统运行维护。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用于校内各部门开具电子票据,实现电子票据的在线申领、使用及核销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为方便工作,校内单位或个人需开设开票端口,需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情况,经批准后,可分配开票端口。

    第十三条具有开票权限的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电子票据领用、使用及核销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电子票据的开具与作废

    第十四条电子票据开票规范。开具电子票据时,应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的使用要求,准确记录付款单位、付款方式、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数量、金额、收款人等信息,并确保开票金额信息与收款金额一致。

    第十五条电子票据作废及退票。对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电子票据,应在财政票据系统或税务票据系统中做冲红处理。已作废的电子票据不得作为有效票据流转,将已作废的电子票据继续流转使用的,由当事人承当法律责任。

    第五章电子票据入账及核销

    第十六条具有开票权限的部门对开具电子票据的业务负责,并确保收到相应的款项。确需先开票后收款的预借票据行为,应履行借开发票审批手续,借票人应承担催收相应款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的责任。

    第十七条具有开票权限的部门收取款项并开具电子票据后,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严禁开票后长期不入账。

    第十八条办理财务入账手续时,需提供到款凭据、科研经费入账单或入账申请,确保到款金额、开票金额和申请入账金额相一致。

    第十九条具有开票权限的部门应定期整理本部门领用和开具的电子票据,包括办理过入账手续以及作废的电子票据。开票权限被取消的部门,应及时与财务处核对,由财务处进行收回或核销处理。

    第二十条具有开票权限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电子票据的使用范围开具,严禁超范围开具电子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管理使用电子票据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电子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