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内部控制与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实施条例》、《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库存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行票据管理、银行印鉴及电子密匙管理。
第三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财务处负责学校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对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资金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条资金核算相关岗位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和回避制度要求设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资金,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自身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七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通过公务卡支付或银行转账办理结算。
第八条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九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条严格履行日清月结制度,现金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每日盘点,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账款不符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汇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处理,不得以长款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分管领导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账实相符。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按预算单位相关规定审批备案。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银行支付凭证,银行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附件上加盖戳记。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四条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制表人、复核人、财务分管处长审核签字,交本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后,与当月会计凭证一同存档。
第十五条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学校无法追回的资金损失,经办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编制交接清册,并在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数量、编号及印鉴、电子密匙的名称等重要资料信息,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同时需到相关部门与单位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第五章银行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是指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电汇凭证等。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银行票据或远期支票;禁止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申请购买,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并由出纳人员认真登记保管,详细登记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
第二十条银行票据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款项用途和金额大小写,严禁签发空白支票。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因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负责人应定期抽查银行票据的库存是否账实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六章银行印鉴及电子密匙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印鉴是指在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电子密匙是指网上银行及国库集中支付平台的密匙。
第二十四条在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和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时应做好登记工作,不得随意使用印鉴。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银行账户等各类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票据上加盖银行印鉴。
第二十六条银行账户和国库集中支付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电子密钥必须分开保管和使用,电子密钥密码由该密钥的使用者独立保存,不得泄露,且应定期更换,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机制规范、有效。
第七章对外投资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学校纪委、审计、财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资金等情况。
(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三)支付款项印鉴、密匙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将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主要指标,并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强化经济责任制,对于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