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差旅费管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公务活动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最新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管理人员、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管理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以上各类人员(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的级别以学校认定为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飞机出行的,需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报销。
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应采用公务卡购买,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购票时点的购买价格低于政府采购出行日期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公确需租用车辆到河南省内各地市出差的,应当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到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得从常驻地租车。
第十一条因公务行程变更而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有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行程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支付记录等材料,出差人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住宿费标准限额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1),如遇标准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附件1)。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同时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特殊情况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缴纳费用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平顶山市区以外参加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驻村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公函,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省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被上级部门(不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抽调在平顶山市区以外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工作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凭上级部门公函或文件,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按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专项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标准为:工作时间在15天以内(含)且有住宿费的,可按正常差旅费报销;超过15天不超过6个月且有住宿费的,按每天50元标准发放;超过6个月以上且有住宿费的,按每天30元标准发放。
专项工作期间由对方安排食宿和交通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工作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党校学习或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现场工作,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平顶山市区学习或工作的,学习或工作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
在平顶山市区以外地方学习或工作的,报销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平顶山市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或工作现场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学习或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15天以内(含)且有住宿费的,可按正常差旅费报销;超过15天不超过6个月且有住宿费的,按每天30元标准发放;超过6个月以上且有住宿费的,按每天20元标准发放。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程序,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学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差的(不包括生产实习),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执行。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是差旅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并对提供的票据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个人项目报销差旅费,若存在特殊情况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附件2)的,可由项目负责人签批。
第三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城建学院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及证明材料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对本单位人员执行出差任务以及差旅费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财务人员严格履职尽责,认真审核各项业务内容,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合规业务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2.河南城建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