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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财务处会计档案借阅制度(2019年修订,未发文)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为了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防止丢失和泄密,现根据《会计法》以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借阅对象

    由河南城建学院财务处保管的会计档案借阅对象为各核算部门、纪检、财政、审计、税务以及其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权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

    二、借阅程序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报账员前来办理,经财务处处长同意方可借阅。原则上,会计档案不对各部门外借,只可在财务处档案室查阅,原件不能带出办公室。

    2、纪检、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检查部门因执行公务需借阅会计档案,经办人须持单位委托书或可证明其行为是执行公务的文书,出示工作证,经财务处处长同意方可借阅。

    三、借阅人职责

    借阅人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后,需履行以下职责:

    1、各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需向财务处出具检查结论,以便提供给其他有需要的监督检查部门利用,避免重复翻阅会计档案。

    2、负责保管好会计档案的安全,不得损坏或丢失,不得私自转借他人。如因丢失或转借,复印外传,造成档案资料泄密,丢失、严重损坏的,借阅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3、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划、注字、增删、抽页等。如有违反者,追查当事人责任。

    4、借出的档案要按时归还,归还时应办理注销手续,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记录。如因故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注明归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