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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校政〔2021〕211号)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会计人员应树立敬业、勤业、精业观念。遵循真实性、公正性、忠诚性原则。

    第四条会计人员应遵守《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第二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第五条爱岗敬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树立职业荣誉感,热爱本职工作,敬重会计职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切实对学校、对社会公众、对国家负责。

    第六条诚实守信。坚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坚持职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伪造账目,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保守学校经济活动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学校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学校会计信息。

    第七条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八条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地记录和反映学校各项实际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准确,记录可靠,凭证合法,以维护会计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九条坚持准则。会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坚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十条提高技能。会计人员应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改进学习方法,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更新知识的能力,提高会计信息运用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开展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责,以适应深化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的需要。

    第十一条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应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努力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熟悉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经济活动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主动向领导反映学校管理活动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强化服务。会计人员应树立文明服务意识,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信誉、讲诚实,坚持会计准则,真实、客观地核算学校各项经济业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与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良好的会计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开拓创新。会计人员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及能力,开拓进取,努力研究会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为了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

    2)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严守法纪,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行为,要勇于负责,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

    3)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四章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审计纪检部门应当配合人事部门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学校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