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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政资〔2023〕41号)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保障招标与采购质量,提高招标与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河南城建学院为招标采购人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凡我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预算金额达到本管理办法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采购管理。

    第三条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和有效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不相容岗位实行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以立项严谨、计划明晰、预算精确、论证规范为前提,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推进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以及招标办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包括“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等形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内容在网上商城强制性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用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的招标与采购项目,必须先申报、后实施。凡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填写《河南城建学院项目招标审批表》(OA系统),审批后,由招标办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批、备案。

    第八条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评审人员与投标(响应)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响应)人认为采购人员及评审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投标商自由参加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型号、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平等或有针对性的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活动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十二学校设招标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招标项目实施领导、管理和监督。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地点设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负责对全校范围内的招标工作统一管理,国资处对招标及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管。
    十三招标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各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国资、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及校纪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成员分别由纪委、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办、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信息化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全校有关招标工作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等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
    )对学校各类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审批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指导重大项目招标及实施方案;

    ()指导招标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

    ()研究及处理有争议的质疑和重大事件;

    ()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十四招标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及修订、完善学校有关招投标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限额要求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提供的技术论证资料,协调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审核并确定招标文件;

    ()负责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按照批复方式组织招标采购;

    ()办理招标项目的委托及协调工作;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排斥任何潜在投标商;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目,由国资处提出采购建议,由业务归口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并报招标工作委员会审批;

    ()负责组建及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校内集中采购评审小组由项目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共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城建学院评标专家库成员或相关业务归口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从省、市政府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领域项目经审批后可以特聘专家;

    ()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完成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招标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国资处、信息化处、图书馆等),其主要职责有:
    (
    )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落实和前期论证、招标控制价、项目招标的校内报批工作等准备工作;
    (
    )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参数和使用要求;

    ()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如有需要组织集体现场踏勘;

    ()参与评标过程;

    ()负责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及质量,按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督促项目所在单位做好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及报销工作。
    十六招标项目所在单位(项目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
    )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招标项目考察,市场调研询价;
    (
    )准备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进口设备(或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供专项及专家论证报告;

    ()如有需要,可以组织集体现场踏勘;

    ()参与评标过程;

    ()参与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保证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及质量;

    ()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负责报销及各类文件资料的整理存档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采购的范围、方式与限额

    第十采购范围:
    (一)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含工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
    (二)正常维修项目。包含安装、改造、装饰、园林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等。
    (三)货物类项目。包含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图书教材、后勤服务、网络运行用物资设备等采购项目。
    (四)服务类项目。包含物业、保安、信息服务、审计、法律、印刷、信息系统集成、环评、软件开发等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仅适用于货物)和网上商城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含)及以下,纳入网上商城强制性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均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集中采购。

    通用办公耗材各部门报送使用计划由国资处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且在网上商城强制性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货物、服务及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由招标办负责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分散采购:

    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实施采购(货物和服务需在国资处办理采购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采购单位承担校内分散采购的主体责任,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档案要妥善保存,做到一项一档。档案内容一般包含:立项论证材料、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响应文件、采购评审过程资料、采购决策结果、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办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适时调整,经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项目招标采购组织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按照前文规定,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必要时需经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项目资金明确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应在OA系统填写《河南城建学院项目招标审批表》;网上商城采购及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应在国资处网站下载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集中采购要参考《河南城建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图》,结合本单位工作计划预留时间后提交申请;网上商城采购至少提前一周提交采购申请。

    第二十四条招标办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的审批意见,启动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以便在招标文件中对其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于农副产品、特殊实验材料等不适宜以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国资处审批备案,可以采用现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禁止以下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一)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第五章合同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凡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列入招标采购文件中。合同签订前,对需要实地考察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牵头组织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与中标(成交)人在30日内按规定流程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限额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招标办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并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逾期未完成合同备案的项目,将不能进行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招标与采购后,应按中标(成交)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经费的,须由项目单位落实追加经费、提出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和项目分管校领导履行追加或变更审批手续后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四条中标(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成交)项目。中标(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成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首先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向国资处(仅适用于物资设备验收)、审计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根据各自分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等进行全面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人支付货款。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政府采购申请资料、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开评标或谈判记录、合同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采购活动组织者应及时收集、保存和归档有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委、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依法依规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归口部门或项目单位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

    (四)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采购秘密,影响招标采购公平竞争的。

    (五)项目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验收申请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

    (六)其他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参与招标采购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第四十条严禁应该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第四十二条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申购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的,招标工作委员会或监察审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于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含)以上者,由审计处、项目单位背靠背做招标控制价。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研。

    招标文件由国资处(招标办)组织专家和项目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核准确定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为涉及招标或政府采购范畴的采购行为,文中的自行采购或日常小额及零星采购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