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河南城建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人代表为在学校集中采购工作中代表河南城建学院参与项目评审,对采购项目签署采购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
第二条国资处(招标办)对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签发授权书。
第三条采购人代表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四条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我校在职工作人员,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正科及以上职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具备采购标的相关的业务及技术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代表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资处(招标办)从学校采购人代表库中随机抽取产生;3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从学校采购人代表库中推荐五名,国资处(招标办)随机抽取一名。抽选过程接受纪委全程监督。
被抽取到的采购人代表无特殊原因应当参与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代表应全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在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发现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七条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但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八条在担任采购人代表的过程中,采购人代表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擅离职守,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
(二)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三)擅自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四)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
(五)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六)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
(七)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八)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九)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十)收受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十二)从事有损学校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采购人代表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条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损害学校利益,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