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100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内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执行程序
(一)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需编制《采购需求书》(附件1)。采购需求确定及编制由项目单位负责,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项目单位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属于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前,还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编制《采购需求调查报告》(附件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除外。
1.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学校公共利益、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项目,其《采购需求书》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最终确定采购需求。
(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由国资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单位确定的采购需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三)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风险审查。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具体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
1.审查范围。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须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2.审查组织。学校成立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小组实施审查工作,审查小组由学校国资、财务、监督、项目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等组成。
3.审查内容。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属于本文规定的应当进行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重点审查。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重点审查包括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尽量提前编制并确定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开展。
(二)不可预见紧急情形的采购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简化采购需求管理相关要求。
(三)《采购需求书》《采购需求调查报告》由采购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审查表》、《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以上制式文本可通过国资处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