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校长预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校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城建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长预备金是指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主要用于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且必须开支的项目。
第二条凡申请使用校长预备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初预算未安排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或学校实际情况必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
2.年初预算已安排但因特殊情况导致预算资金不足以保障项目的完成,需追加预算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校内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校长预备金提出使用申请。
1.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经费使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2.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经费使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请行政专题会审议决定;
3.30万元(含30万元)至80万元的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经费使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4.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经费使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提请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校长预备金项目由学校设立,财务处具体管理。获批使用校长预备金后,由财务处在经费使用部门设立具体项目,并将校长预备金指标划转至该项目中方可实施。
第五条分配下达的校长预备金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按照项目申请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保证专款专用,在实际使用时,应遵守学校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条校长预备金安排的项目立项后,经费使用部门应积极组织项目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纳入招标管理。
第七条校长预备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仅限当年使用,原则上不结转下一年度;未分配下达的校长预备金年底清零,不结转下一年度。
第八条学校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校长预备金安排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