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捐赠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团队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为加强对各类社会捐赠事项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设立社会捐赠事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社会捐赠事项。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校友办、发规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校友办主任担任,委员由发规处、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国资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和决定社会捐赠活动奖励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社会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社会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友办,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是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编写社会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社会捐赠项目,制定社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审核、办理校内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事项;整理社会捐赠材料,建立社会捐赠档案;负责组织社会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及时发布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实物资产捐赠及其他捐赠,捐赠财物归学校占有和使用。本文所指社会捐赠不包含合作共建、合作办学、横向科研、出租出借、培训费、捐赠方拥有知识产权的项目等。
第五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保证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四)捐赠资金、物资来源合法,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是无偿的。
第六条捐赠人有意向捐赠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1),校友办为捐赠人提供有关捐赠事项的咨询服务并审核登记表。
第七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一律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签订协议书,写明捐赠金额或价值、捐赠意向及学校的承诺等事项,协议由校友办备案和存档。
第八条学校承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资金,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社会捐赠的管理
第九条社会捐赠资金统一打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对于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户核算;对于无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学校集中管理。
第十条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科研及学科(专业)发展;
(二)学生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及社会实践;
(三)师资队伍建设;
(四)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办学条件改造;
(五)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六)其他合理用途。
第十二条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助学金等,如捐赠金额单项在10万元(含)以上,经学校同意,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对象是为学校引进社会捐赠做出贡献的校内单位、团队或个人;单位是指学校各单位;团队是指2个(含2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共同体。
第十四条奖励起点为引进社会捐赠单笔到账金额人民币10万元,货币资金按单笔实际到账资金计算奖励,实物资产按照重置价格的50%计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捐赠:无指定用途的,奖励比例为实到资金的5%;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比例为2%。
(二)对于单笔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捐赠:无指定用途的,1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为实到资金的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有指定用途的,1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为2%,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4%。
第十五条对引进社会捐赠资金单位、团队和个人的认定,应尊重捐款人的意见。以单位为主引进社会捐赠资金的奖励金,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归单位;以团队为主引进的社会捐赠资金的奖励金,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归团队;以个人为主引进社会捐赠资金的奖励金,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归个人。
第十六条发放的奖励金纳入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捐赠资金到账后,单位、团队或个人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社会捐赠奖励金申报表》(附件2),报委员会审核后按学校财务制度履行发放手续。学校不使用受赠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引进社会捐赠资金分年度到位的,须分年度办理申请奖励金手续。
第十八条发放奖励金时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社会捐赠事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表1
河南城建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捐赠编号:社会捐赠事项管理委员会制
捐赠人基本情况 |
姓名/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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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性质 |
□境内□境外 |
□自然人□法人 |
□校友□合作单位□其他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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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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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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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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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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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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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 |
原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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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
原工作部门/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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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时间 |
年 月 |
校内联系人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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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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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校内使用单位 |
□委员会□其他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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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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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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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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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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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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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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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详细信息 |
捐赠方式 |
□货币捐赠 □实物捐赠□其他方式 |
捐赠协议 |
□有□无 |
货币捐赠 金额(人民币) |
大写:(小写: ) |
实物捐赠 |
名称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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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人民币) |
大写:(小写: ) |
特定捐赠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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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
具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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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捐赠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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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同意在刊物和网络公布您的姓名和捐赠相关信息?□同意 □不同意 |
捐赠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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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日 |
捐赠财产使用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
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
捐赠手续办理情况 |
委员会 |
捐赠财产已经接收,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南城建学院引进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请办理捐赠后续手续。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
财务处 |
捐赠资金已经到账,财务票据已经交给: □捐赠人□捐赠人的代理人□校内联系人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
国资处 |
□捐赠实物已经接收并已经办理相关手续。 □捐赠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请(捐赠财产使用单位)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
捐赠财产使用单位 |
捐赠财产已经接收,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南城建学院引进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使用。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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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格中的“委员会”均是“社会捐赠事项管理委员会”的简称;
2.填写意见和签字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3.此表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留校友办存档,一份交捐赠人。
附表2
河南城建学院社会捐赠奖励金申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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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当年 到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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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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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主要 贡献者类别 |
□单位 □团队 □个人 |
筹资主要 贡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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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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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 申请申明 |
以上填报的内容真实完整、实事求是,且奖励金分配无异议。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校友办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财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团队/个人、财务处、校友办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