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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引进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21〕102号)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捐赠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团队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为加强对各类社会捐赠事项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设立社会捐赠事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社会捐赠事项。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校友办、发规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校友办主任担任,委员由发规处、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国资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和决定社会捐赠活动奖励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社会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社会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友办,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是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编写社会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社会捐赠项目,制定社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审核、办理校内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事项;整理社会捐赠材料,建立社会捐赠档案;负责组织社会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及时发布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实物资产捐赠及其他捐赠,捐赠财物归学校占有和使用。本文所指社会捐赠不包含合作共建、合作办学、横向科研、出租出借、培训费、捐赠方拥有知识产权的项目等。

    第五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捐赠自愿;

    ()保证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捐赠资金、物资来源合法,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是无偿的。

    第六条捐赠人有意向捐赠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1,校友办为捐赠人提供有关捐赠事项的咨询服务并审核登记表。

    第七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一律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签订协议书,写明捐赠金额或价值、捐赠意向及学校的承诺等事项,协议由校友办备案和存档。

    第八条学校承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资金,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社会捐赠的管理

    第九条社会捐赠资金统一打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对于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户核算;对于无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学校集中管理。

    第十条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教学科研及学科(专业)发展;

    ()学生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及社会实践;

    ()师资队伍建设;

    ()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办学条件改造;

    ()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其他合理用途。

    第十二条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助学金等,如捐赠金额单项在10万元(含)以上,经学校同意,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对象是为学校引进社会捐赠做出贡献的校内单位、团队或个人;单位是指学校各单位;团队是指2个(含2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共同体。

    第十四条奖励起点为引进社会捐赠单笔到账金额人民币10万元,货币资金按单笔实际到账资金计算奖励,实物资产按照重置价格的50%计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于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捐赠:无指定用途的,奖励比例为实到资金的5%;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比例为2%

    ()对于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捐赠:无指定用途的,1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为实到资金的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有指定用途的,1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为2%,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4%

    第十五条对引进社会捐赠资金单位、团队和个人的认定,应尊重捐款人的意见。以单位为主引进社会捐赠资金的奖励金,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归单位;以团队为主引进的社会捐赠资金的奖励金,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归团队;以个人为主引进社会捐赠资金的奖励金,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归个人。

    第十六条发放的奖励金纳入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捐赠资金到账后,单位、团队或个人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社会捐赠奖励金申报表》(附件2),报委员会审核后按学校财务制度履行发放手续。学校不使用受赠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引进社会捐赠资金分年度到位的,须分年度办理申请奖励金手续。

    第十八条发放奖励金时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社会捐赠事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表1

    河南城建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捐赠编号:社会捐赠事项管理委员会制

    捐赠人基本情况

    姓名/单位全称

    捐赠人性质

    □境内□境外

    □自然人□法人

    □校友□合作单位□其他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校友

    原专业、班级

    毕业时间

    原工作部门/职务

    调离时间

    校内联系人及单位

    移动电话

    捐赠财产校内使用单位

    □委员会□其他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捐赠详细信息

    捐赠方式

    □货币捐赠 □实物捐赠□其他方式

    捐赠协议

    □有□无

    货币捐赠

    金额(人民币)

    大写:(小写:

    实物捐赠

    名称及数量

    价值(人民币)

    大写:(小写:

    特定捐赠用途

    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

    特定捐赠用途

    您是否同意在刊物和网络公布您的姓名和捐赠相关信息?□同意 □不同意

    捐赠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日期

    月日

    捐赠财产使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月日

    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月日

    捐赠手续办理情况

    委员会

     

    捐赠财产已经接收,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南城建学院引进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请办理捐赠后续手续。

    经办人签字(公章)

    月日

    财务处

    捐赠资金已经到账,财务票据已经交给:

    □捐赠人□捐赠人的代理人□校内联系人

    经办人签字(公章)

    月日

    国资处

    捐赠实物已经接收并已经办理相关手续。

    □捐赠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请(捐赠财产使用单位)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经办人签字(公章)

    月日

    捐赠财产使用单位

    捐赠财产已经接收,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南城建学院引进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使用。

    经办人签字(公章)

    月日

    备注:1.本表格中的“委员会”均是“社会捐赠事项管理委员会”的简称;

    2.填写意见和签字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3.此表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留校友办存档,一份交捐赠人。

    附表2

    河南城建学院社会捐赠奖励金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当年

    到账金额

    捐赠方

    名称

    筹资主要

    贡献者类别

    □单位

    □团队

    □个人

    筹资主要

    贡献者

    奖励金额

    奖励金

    申请申明

    以上填报的内容真实完整、实事求是,且奖励金分配无异议。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校友办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财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团队/个人、财务处、校友办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