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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未发文)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科研成果(包括各种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学校严禁将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将教学、科研日常使用的场所、设备设施用于对外投资创办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支持和鼓励校内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以获取长期效益和搭建产学研平台为目的,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的形式,实施对外投资。

    第四条学校所属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得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五条学校进行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审批

    1.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2.条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3.条学校委派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以及退出机制等做出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评估人员签章。

    4.学校决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将所拟投资事项,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并由学校党委会集体决定。

    5.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学校决定,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进行预评估,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该项投资行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资产作价。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为批复,将资产评估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确定入股作价资产的价值。

    7.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备案文件,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正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包括派出董监事,根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职责,享有法定的权利。

    第六条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必须依据“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

    1.学校对外投资的收益或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股权的收益,由财务处按投资协议(或合同)收取、管理和分配。

    2.学校投资公司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对学校的投资回报

    第八条学校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1.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学校投资的出资人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科学决策,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投资公司对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规避投资风险。

    2.学校应对亏损的投资项目查清原因。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3.学校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如有违反,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学校应做好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凡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兴办的企业要严格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发生资本变动、关闭、破产等产权变更时,要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变更和产权登记注销工作。

    5.学校相关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审批、成立、运营到项目结束的所有文件、合同、协议、帐表、证件等资料都必须进行归档,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校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决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学校受赠股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城建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