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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未发文)
    发布人:郑豪民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事业的发展,使我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明确学校与二级核算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财会[20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后勤服务中心、工会、河南省城镇综合设计研究院等二级核算单位。

    第三条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学校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业务要接受学校财务处的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四条校内单位设立财务机构,须经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审查,由财务处规定其业务范围、工作职责,并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会计主管由财务处委派,一般会计人员的聘任与解聘,须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会计人员应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时,通过年检方可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主管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六条二级核算单位会计人员岗位的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体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能兼管现金、银行、库存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二级核算单位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预算要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透明。

    第十条 二级核算单位中有学校拨款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年度预算上报学校财务处,学校将对二级核算单位预算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二级核算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收支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核算,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坚决予以退回。会计核算口径要与学校保持一致,做到核算规范、收支合理、手续健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涉及国库集中支付部分由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二级核算单位,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和应付款,及时清理呆账。

    第十四条 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核算单位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条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职责,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本单位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一律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八条 严格票据管理,实行票款分离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九条 要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资产在本单位管理,资产的财务账由财务部门管理、实物由资产部门管理,年末,财务账与资产账核对无误后上报学校财务处,合并到学校财务决算报表中。二级核算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条 二级核算单位应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入和基本建设实行招标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和学校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核算单位要实行重大经济事项报告与审批制度,未经学校授权一律不得对外投资、向外借款,贷款要报学校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担保及开设新的银行账户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要形成制度。对业务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坚持继续教育制度。学校财务处负责组织对全校财务人员进行会计理论、专业知识的培训和会计证年检工作。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二级核算单位除了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检查以外,还要自觉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要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二级核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由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参与并实施监督;基建、大型修缮工程必须经过审计后,方能结算全部款项和报销。

    第二十六条 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收入的流失和资金的转移。对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学校利益的违法行为,学校将坚决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有对校内二级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每年一至两次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检查。二级核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及时纠正、解决,使其财务管理工作符合学校整体财务工作的要求。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 二级核算单位应按季、按年报送会计报表,年末报表时要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编写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重点说明当年的发展概况;

    2、预算执行情况的比较分析,包括各类收入、支出;

    3、资产、净资产、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4、财务报表主要指标分析;

    5、财务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6、其它需要说明的,如接受专项检查及整改情况;

    7、存在的问题;

    8、工作建议。

    第二十九条 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账表一致。

    第三十条 二级核算单位会计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每季度终了十日内报送学校财务处计划财务科。财务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